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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三十二条的司法解释

江苏-淮安 09-11 11:53  悬赏 0  发布者:150513…… 给我留言  回答:(1)
第二十七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请问符合二十七条情况,用人单位按最低工资标准(注意不是最低工资标准80%)发放,那么工人个人缴纳社保是否应由用人单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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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1 11:58
您好:
由您自己承担个人缴纳的部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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