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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

 12-09 10:17  悬赏 20  发布者:jenesa……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沈阳 回答:(1)
我公司与我签订合同时约定基本工资3000/月,含五险。签订合同后至今每月发工资一直是2500/月,承诺年底统一补齐未给部分的工资,11月份我公司为员工集体办理公积金,公司领导告知,所欠的工资用于缴公积金(公司缴存12%)了,因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期中一个条款是“甲方不为乙方提供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所以公司缴存的那部分就相当于未发放的工资了。可是个人缴存的公积金也是从我工资2500里扣除,并且这是公司提供给全体员工的福利,并不是我一个人享受,请问双方之前约定的年底统一补齐拖欠未给的工资是否依然有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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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0年12月09日 10时26分
应该是有效的。按照合同约定主张权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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