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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

四川-广安 12-12 14:51  悬赏 10  发布者:AIDY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与对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出 据了定金收据,当时收了对方2万元定金,并在合同中约定15日内给付19万元,余款在交房时付清。可是对方数月没有交款,我曾经给对方打电话催告过,其告知没有筹齐款,之后其来要定金,并想让我退回绝大部分定金,我未同意 ,其将我告上法庭 。请问:在 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他交款行为的情况下, 他违约吗?我不退还定金,能够解除合同吗?这样解除合同有法律依据吗?若双方再交易,我提出按照现在的市场房屋价格来计算房屋交易价,有法律依据吗?法院会支持吗?若按照现在的市价买卖房屋,定金是否会转为购房款,而 不能 适用定金处罚原则?在只有电话记录清单,而没有录音内容的情况下,这种催告方式是否为法律上认可的催告方式?对方以牺牲定金为代价,是否我必须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问题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 而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院认定 该条法律明确了在适用定金处罚上违约行为和合同目的落空两个条件却一不可,虽然其有违约行为并不致使合同目的的落空,我不返还定金的理由不成立,并要求我全面履行《房屋买卖协议》的义务。 请问法院的这种理由·  理解和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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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3 15:55
如果合同中确实明文规定15日内支付19万,对方没有支付,那对方已经就违约了。不管你是否履行了催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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