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朱建宇  毕丽荣  李波  刘哲  刘海鹰  
该问题已关闭

双方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北京 11-29 15:56  悬赏 0  发布者:as89 给我留言  回答:(7)
【案情简介】
原告广州某公司与被告黄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由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方员工手册有规定,被告自2013年3月29日期连续旷工三天以上,按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我方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请求判决原告不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473.26元给被告。
被告辩称,2013年2月7日被告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通过邮政快递向原告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原告接触劳动合同。原告2013年3月1日签收了该通知书,现原告称述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尊重事实,为此原告因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查明:2006年12月,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双方于2009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围2008年12月25日至2011年12月25日。2012年3月27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2年3月27日至2015年3月26日。从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3月26日,原告位于被告签订书面合同。被告入职时有发放工作证,自入职到提出离职途中没有离开过。2013年2月27日,被告以原告拖欠两个月工资且一直未依法为其参保为由,向原告邮寄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与原告解除合同,且于2013年4月1日离职。原告于2013年3月1日已签收被告邮寄给其的快递。
:请利用劳动关系解除的理论分析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注意还要运用送达的有关理论)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29 20:02
解除的
回复时间: 2014-11-29 16:01
一般解除了
回复时间: 2014-11-29 16:17
应当视为解除了
回复时间: 2014-11-29 16:18
解除。。。
回复时间: 2014-11-29 16:20
解除了
追问:

为什么?

回复时间: 2014-11-29 21:28
解除了
回复时间: 2014-11-29 21:47
一般解除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山东济宁
广东广州
四川成都
内蒙古赤峰
黑龙江哈尔滨
上海杨浦区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广东东莞
最新回复律师
湖北 襄阳
人气:443314
广东 广州
人气:402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609
河南 郑州
人气:530669
辽宁 大连
人气:11340
内蒙古 赤峰
人气:88262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