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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要求公司发薪水

云南-昆明 12-18 22:02  悬赏 0  发布者:xiaona…… 给我留言  回答:(0)
2014年10月15日我入职一家小公司,没有签定正式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入职时与公司签签了一份试用期合同及承诺书。干了2个月,昨天(12月17日)我递交了辞职申请,写明做完这个月(12月25日止)离职,请公司尽快做好相应安排,我在离职前会把手里的工作做完和交接好。今天经理告诉我总经理说要按照公司规定离职必须要找到接替人员才能离开。我们公司人手很少,我明白他们的意思是让我等到有新员工并由我培养出来才能离职。
 以下是我觉得不合理的条款,请帮忙看 1、试用期合同书:a.若工作未满1个月(30天)者,只按基本工资核算薪金,不计补贴。若工作不满10天将不计发薪金。
2、承诺书:a.承诺人自进入公司后需从每月薪资中缴入100元款项作为银行储蓄存款,当辞职时,按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才可退还全部 银行储蓄存款。 
b.若在工作期间自愿离开公司应主动提前向主管提出辞呈,并须等公司找到接替人员并办清移交手续经主管签字同意后才可离职,否则公司有权不发放当月工资,不予退还银行储蓄存款。 
 (1 )、请问不发放员工工资合理吗?
(2)、不予退还银行储蓄存款合理吗?
(3)、11月26日至12月18日,我都在上班,只能按在岗天数发放工资吗?
(4)、我能行使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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