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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重新签订的赔偿咨询

重庆-南岸 12-22 10:53  悬赏 0  发布者:233622…… 给我留言  回答:(1)
从2001.1.1开始到2013.12.30这13年期间,本人一直和重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这13期间是有时是签1年,有时是签2年。2013.12.30合同到期后,可能是由于国家不允许出现劳务派遣用工形式,A公司为了规避这一政策,在支付了2008-2013年这段时间的补偿金后不在和我们续签劳动合同,改由重庆**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是外包用工形式)。
    现在我想咨询:1、A公司是否应该支付2001-2008年这段时间的补偿金,因为2008年A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中断合同(如让职工耍一个月,停止一切劳动关系)。2、如果A公司应该支付,那是否有追诉期,因为职工和B公司已经签订2年劳动合同,并且截止2014年底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
    为什么在2013年底和A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时不争取而现在来提?2014年底,现在的用工单位以改革为理由,将职工安排到让职工不满意的用工单位的合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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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2-22 10:56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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