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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私自变更合同条款,而且强制实行,员工怎么办??

广西-柳州 01-05 11:18  悬赏 0  发布者:longyi…… 给我留言  回答:(1)
李波律师您好:
我们是柳钢下属的兴远劳务公司的劳务工,被兴远派遣到柳钢分厂中轧厂,我们的合同在第一次签为:2005年11月1日起到2006年10月31日止;第二次续订签为:自2006年11月1日起到2008后5月31日止;第三次签为:2008年6月1日起至2010年5月30日止;第四次为:2010年5月30到2010年5月31日。以上合同都规定为计时工资,每日80元。而现在(2010年12月30日)兴远却要单方面变更合同条款为计件工资,保底为820元,2010年12月30日兴远叫我们员工代表去开会,但是他们提出的所有条件我们没有一个是同意的,最终会议不欢而散。而现在他们说不管我们同不同意都要实行这样的合同变更。从2011年1月分开始实行,可是也不见公司拿合同给我签??请问李律师:我们合同的这样签有问题吗?合同法不是说合同签超过3次就变为无固定合同了吗?是不是他们以为我们不懂就蒙我们呀?有的员工还想在这做下去,这些员工怎么办?有的员工是不想做下去了,而这些员工又怎么办?不想做的员工能得到怎样的赔偿呢?如果兴远在不给我们签那个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又已实行了计件工资了,我们又该怎么办呢?谢谢律师了,请您给我们详细的回答好吗?我会叫我们的工友一起给你加分的。如果我们打这个官司就请你做代理。谢谢。
问题补充:
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条款来赔偿给我们吗,如果这样我们不太吃亏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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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柳州]
  • 李波律师 VIP
  • 电话:13407870203
  • 703741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1-05 16:23
你好,不应该按照这个条款,如果不和你们签,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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