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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新劳动法算还旧劳动法

重庆-万盛 04-23 16:37  悬赏 5  发布者:asd168……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父亲在一家石厂工作1999-20009年出3月,石厂不让我父亲在里面工作了,原因是说我父亲年龄大有高血压为由,还说合同期满,1999年-2004年没签过劳动合同,2005年签过,2006-2007年劳动合同公司没给签,2008年又签了新劳动合同.去了劳动局,劳动局的说是按照2008年计算 我父亲只有1年的经济补偿,以前的不算,他这说法对吗 旧的劳动法跟新的劳动法都有规定,为什么说只算2008年的,我父亲又没说要离职,又没做错什么,公司前几年要垮的时候也是我父亲在里面帮他撑着。我想想问的是 我这样的问题是按劳动法那个算呢?新的还是旧的算,还有该工作单位从没有给我父亲缴纳过保险金。说我父亲是城镇户口,只给农村户口办理,是不是应该向单位锁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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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09-04-23 16:45
没有新旧劳动法之说,新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可要求补缴保险或经济赔偿。
回复时间: 2009-04-23 16:50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回复时间: 2009-04-25 21:18
没有新旧劳动法之说,新指的是劳动合同法。可要求补缴保险或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2008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回复时间: 2009-04-26 21:46
劳动局解释的依据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劳动合同期满,除两种情况以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劳动法》中并无此种规定,因此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时间是2008年1月1日。而你父亲的情况实际上还存在其他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此,劳动局的答复只针对一种情况,并不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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