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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

重庆 04-24 20:24  悬赏 10  发布者:pkw123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的一位朋友2006.10--2008.7期间在一家公司上班,约定年薪4万,但未签合同也没有买保险,去年他所在公司受金融危机影响要裁减人员但又不想支付违约金,朋友就被无薪放假.朋友不想这样就主动辞职.但他直到今年上个月才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结果很快出来了,劳动部门仲裁判决其公司支付2008.4--2008.7的2倍工资8千多块钱,其理由是2008.4以前的2倍工资要求已经过了1年仲裁的时效了,不与支持.请问各位律师,这样的仲裁结果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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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4-24 23:34
不正确,应当从7月(辞职时)计算时效。
回复时间: 2009-04-25 23:42
这个仲裁结果是错误的,按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内可以申请仲裁,你是在2008年7月解除合同,到现在还不满一年,所以你的请求都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你应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以后15日内到法院起诉,建议你在当地找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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