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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合同

北京-东城区 01-20 15:20  悬赏 0  发布者:echo79…… 给我留言  回答:(6)
齐律师:请问我是2004年1月1日签订的第一次劳动合同 当时是一年一签订,2005年1月1日和2006年1月1日又分别签订了两次,2007年1月1日又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 现在2011年1月1日 又要签订3年的合同了 ,已经是5次了 单位说2014年1月1日 才能和我签订无固定其合同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新劳动法2008年之前我已经签订了三次合同 是不是现在我就已经可以签订无固定期了,还是要等10年呢?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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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1-20 15:31
你好,单位的做法不违法。
回复时间: 2011-01-20 15:38
请你已经合同法规定与单位领导具体沟通处理为好。
回复时间: 2011-01-20 15:41
你好,不违法。
回复时间: 2011-01-20 16:46
单位不违法
回复时间: 2011-01-21 10:22
做法不违法,建议你还是协商
回复时间: 2011-01-27 14:12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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