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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加班公司能用规章制度来处罚员工吗?

 03-30 20:26  悬赏 5  发布者:XUE784……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东莞 回答:(2)
公司的员工手册有一条就是“未经批准,员工在工作时间结束前,半小时之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公司的处罚是第一次警告,二次小过,三次中过,以月累计三次或者年度内累计六次解除劳动合同,公司的工作时间是从07:40-11:5012:35-16:3016:45-19:40,中午吃饭45分钟,16:30休息15分钟吃复餐,由于16:25分后就完成8小时了,不加班16:30可打卡下班但我公司却在16:25后下班的员工视为早退。补充:公司的员工手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制度程序规定,对员工也做了公示,但公司加班没有按《劳动法》41条来与员工协商,如自愿加班确认签到表,公司虽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但也不能这么认为只要支付加班费就可以随意加班。且加班也不属于《劳动法》42条规定,按《劳动法》41条的理解,企业要延长工作时间第一程序就是协商,而且是与员工本人协商。问下规章制度员工拒绝加班受到公司处罚合理、属于规章制度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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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5年03月30日 20时38分
加班是自愿的原则,扣钱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处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3-31 09:29
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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