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民事 >> 劳动纠纷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徐荣康  李波  王远洋  朱建宇  
已解决问题

都在什么情况下,公司可以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05-05 13:12  悬赏 0  发布者:LLL336……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4)
希望能列举一下。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9年05月05日 13时19分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5-05 17:38
同意上面的意见
回复时间: 2009-05-05 22:22
参考劳动合同法
回复时间: 2009-05-06 05:43
单位随时可以接触,但应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广东深圳
湖南长沙
福建厦门
广东深圳
广东深圳
福建福州
山东东营
福建莆田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广东 深圳
人气:136213
湖南 长沙
人气:542625
山东 临沂
人气:248538
湖北 襄阳
人气:443022
福建 厦门
人气:122984
广东 深圳
人气:183695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