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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不破租赁】

广东-广州 02-15 10:12  悬赏 0  发布者:guowli 给我留言  回答:(1)
2006年经广州房管局审批的租赁合同(10人按份共有,所有共有人均同意出租的商业用侨房),在合同书上第1页写明租赁期为5年,在第6页上注明:“租赁期届满,如因未办理终止登记或续定合同而发生第十六条所指的《不定期》的《新的租赁期》情况,则该《新的租赁期》为从届满日起计算以一年为一个租赁期,逐年顺延”。
  现有一个共有人将自己的份额赠与给Z某,如果上述的5年期届满,原来的9位共有人需要按“逐年顺延”继续履行该合同,可以按【买卖不破租赁】的法规不必征得Z某的同意吗?
如果Z某反对,租赁所如何处理?这9人该怎样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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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2-15 10:15
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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