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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恶意除名,请问我的仲裁是否合理
广东-广州 09-21 15:11 悬赏 20 发布者:orange…… 给我留言 回答:(3) 仲裁请求
1、 撤消广州达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并补发自除名之日起至撤消除名生效之日止的相应月份工资,同时根据补发工资的总额支付加付赔偿金100%,并补缴各类保险。
2、 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2008年9月份工资(截止办理工作交结之日)1900元、9月份报销费用1105元、2008年第三季度业绩提成共计8801元、2008年第三季度绩效奖2250元,补发2008年6月17日至2008年7月31日未足额发放之工资1462元,加付赔偿金1462元,补发2008年夏季降温费400元,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合计20380元。
3、 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共计6000元。并处一倍本案所涉及金额总额的罚金。
事实及理由
1、 2008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正式聘用申请人为驻深圳办事处销售人员,工作期间,申请人在没有办公室,没有市场部支持的艰难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通过自己的努力与朋友的帮助,成功签下富力达项目,在较短时间内为被申请人创造收益,且申请人始终如一的严格尊守被申请人制定的各项制度,而2008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与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并与当日下午收回申请人办公电脑及办公用品,2008年9月18日,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之当日,被申请人在未给予任何警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违纪单据通知的情况下,以“向第三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并收受佣金,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予以当日除名决定,并办理工作交结。事实上,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无任何违反所属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以及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第二款(处罚程序),被申请人是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8年3月17日签订了三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试用期为2008年3月17至2008年6月16日,经过申请人多次要求,而被申请人直至2008年8月份才给予转正待遇,且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30日撤销深圳办事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中第一条第二项,补发相应未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申请人所跟进的富力达工业有限公司管理软件项目于 2008年7月31日签约,根据申请人所属公司的销售提成标准与销售人员完成季度业绩岗位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应给予被申请人行政处罚。
补充,一、个人认为,此次事件完全是我的上级主管与我的个人矛盾,突发的,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公报私仇对我打击报复而作出的处罚。说明,他对我的所谓泄密一事,事情经过是:我为了帮助给我项目做并签单的一个同行朋友,向他索要当初承诺的佣金,而我在邮件中瞎编了一句“我也给过那个朋友一个小项目,我没有要求,后来朋友硬给我送五千过来……”,事实并无此事,那个朋友也愿意帮我作证。邮件日期是9月10号,处罚日期是9月18日,而且,他也说过,可以给其它朋友一些公司不能做的小单子换取对方不能做的一些单子等信息合作方式,所以我并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相反是作出了贡献。劳动法里也明确规定只有高管和技术人员才但有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
二、在未作出除名前,我还有几个大项目在跟,公司现在单方面解除合同,是不是对我造成了巨大损失,我想提出额外的赔偿金合理吗?金额标准怎么算?与其它赔偿金和补偿金会有何冲突?
请各位好律师帮我参考一下,我的请求有哪些不当之处?哪些地方需要修改?9月22日公司要我去结清费用。我该注意些什么?
小弟真诚感谢各大律师.另外,我且个姐姐在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叫沈小玲.但我不敢惊动她.我想自己解决.
1、 撤消广州达策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8日对申请人的除名决定,并补发自除名之日起至撤消除名生效之日止的相应月份工资,同时根据补发工资的总额支付加付赔偿金100%,并补缴各类保险。
2、 解除劳动合同,并补发2008年9月份工资(截止办理工作交结之日)1900元、9月份报销费用1105元、2008年第三季度业绩提成共计8801元、2008年第三季度绩效奖2250元,补发2008年6月17日至2008年7月31日未足额发放之工资1462元,加付赔偿金1462元,补发2008年夏季降温费400元,经济补偿一个月工资3000元,合计20380元。
3、 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共计6000元。并处一倍本案所涉及金额总额的罚金。
事实及理由
1、 2008年3月17日,被申请人正式聘用申请人为驻深圳办事处销售人员,工作期间,申请人在没有办公室,没有市场部支持的艰难环境下,克服重重困难,通过自己的努力与朋友的帮助,成功签下富力达项目,在较短时间内为被申请人创造收益,且申请人始终如一的严格尊守被申请人制定的各项制度,而2008年9月17日,被申请人在没有任何理由与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自己主动提出辞职,并与当日下午收回申请人办公电脑及办公用品,2008年9月18日,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协商未果之当日,被申请人在未给予任何警告、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与违纪单据通知的情况下,以“向第三方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并收受佣金,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为由,予以当日除名决定,并办理工作交结。事实上,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无任何违反所属公司规章制度的具体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以及公司《员工手册》第七章第二条第二款(处罚程序),被申请人是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08年3月17日签订了三年固定期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试用期为2008年3月17至2008年6月16日,经过申请人多次要求,而被申请人直至2008年8月份才给予转正待遇,且被申请人于2008年4月30日撤销深圳办事处办公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中第一条第二项,补发相应未发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二项和第八十五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并以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申请人所跟进的富力达工业有限公司管理软件项目于 2008年7月31日签约,根据申请人所属公司的销售提成标准与销售人员完成季度业绩岗位工资标准,发放相关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八条和第八十九条,应给予被申请人行政处罚。
补充,一、个人认为,此次事件完全是我的上级主管与我的个人矛盾,突发的,没有经过任何程序,公报私仇对我打击报复而作出的处罚。说明,他对我的所谓泄密一事,事情经过是:我为了帮助给我项目做并签单的一个同行朋友,向他索要当初承诺的佣金,而我在邮件中瞎编了一句“我也给过那个朋友一个小项目,我没有要求,后来朋友硬给我送五千过来……”,事实并无此事,那个朋友也愿意帮我作证。邮件日期是9月10号,处罚日期是9月18日,而且,他也说过,可以给其它朋友一些公司不能做的小单子换取对方不能做的一些单子等信息合作方式,所以我并没有损害公司利益,相反是作出了贡献。劳动法里也明确规定只有高管和技术人员才但有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
二、在未作出除名前,我还有几个大项目在跟,公司现在单方面解除合同,是不是对我造成了巨大损失,我想提出额外的赔偿金合理吗?金额标准怎么算?与其它赔偿金和补偿金会有何冲突?
请各位好律师帮我参考一下,我的请求有哪些不当之处?哪些地方需要修改?9月22日公司要我去结清费用。我该注意些什么?
小弟真诚感谢各大律师.另外,我且个姐姐在北京君祥律师事务所,叫沈小玲.但我不敢惊动她.我想自己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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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09-21 20:02
你好:你的申请最终以仲裁结论为准,现在都很难说,主要是看证据了。
- [上海-浦东新区]
- 110网律师
- 838860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09-22 09:59
内容太多,建议委托律师办理。如您还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欢迎联系15915859166,qq:435091713,广州熊律师。
- [湖北-武汉]
- 陈新明律师
- 26157积分
回复时间: 2008-09-30 12:08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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