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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关于辞职的问题

 03-13 16:22  悬赏 5  发布者:zhushu……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
律师:
    您好!我是哈尔滨一所高校教师,2006年硕士毕业参加工作,我们单位的人事制度是有编制的人事代理制度。聘用合同从2006年至2011年7月止。我于2009年考入北京一所高校,攻读博士研究生,与单位定的是定向培养,毕业回去工作。我毕业时间应该是2012年7月。读博期间的学费是我个人垫付,毕业后单位报销,并服务五年,此外还有一些科研启动经费及补助的承诺,当然也是服务五年为代价。现在,我考虑到2011年7月,原先的聘用合同到期了,也由于一些个人原因,想解除与原单位的聘用关系,不知这样是否需要赔偿。烦请律师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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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66416积分
回复时间:2011年03月13日 16时57分
如学费是自己承担的,不需赔偿。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指点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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