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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江苏-无锡 06-05 20:56  悬赏 10  发布者:wxhm00…… 给我留言  回答:(1)
唐律师你好,我是一位职业病相关的从业人员23年,接触的有毒有害物质是对苯二酚、乙酸、二氧化硫。现在单位又开发新产品增加了一项职业病因素“氨水”,我是否可以拒绝操作,我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如果我拒绝操作,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同时我是否有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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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6-05 21:02
你这种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单位不肯赔偿就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追问:

如果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内容用人单位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二倍赔偿呢?谢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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