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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问题

辽宁-大连 03-14 19:30  悬赏 0  发布者:l6806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09年8月1日和公司签订合同,现在想跟公司解约,合同的其他部分和一般的合同差不多,但是合同中有3个约定事项是这样的:
1.甲乙双方约定首次签订的六年合同期为服务期
2.甲方为乙方提供上船实习期间全部培训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
3.乙方在服务期内违约需向甲方支付委培费13000元及证书报销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实习期间培训费用按乙方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逐年递减。

1.我们除了合同之外没有签过任何同意培训合同,公司说我们上船培训是要给船东培训费的,对于这个我们一直不知情,而且也没听过公司有给船东钱,但是公司说如果你要发票的话可以给开这个发票,以公司和船东的关系开几张这样的发票是没问题的。
2.委培费13000原本指的是公司给学校的委培费,经学校证实,我们公司没有给学校这笔钱,后来公司也承认没有这部分钱,但是合同上的这条算不算欺诈,只是这一条无效而已吗?
3.现在公司跟我要4万的违约金,我觉得不合理,是否应该找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之后结果会怎么样?会省多少?我希望早点完成解约,劳动仲裁之后会不会拖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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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3-14 21:05
建议委托律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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