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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辞退补偿

 09-26 14:26  悬赏 20  发布者:小史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广东 回答:(1)
我从2008年7月12日到松岗一家公司上班,签定劳动合同为深圳市宝安区劳动局编制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从2008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从2008年7月12日起至2008年10月12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现在由于公司部门人事变动,公司经理找我谈话,叫我在10月12日试用期满时离职,我想问按新的合同法,我可以获得怎样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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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08年09月26日 14时35分
应当给你补偿,是单位原因解除合同。未提前一个月的有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还有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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