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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职务侵占

广东-深圳 08-14 18:00  悬赏 10  发布者:cnhbmc…… 给我留言  回答:(1)
公司于2015年4月起拖欠员工工资,员工依法诉至劳动部门,且劳动部门已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裁定:公司支付十名员工工资合计106017.61元,该公司对已生效的仲裁结果不予理会,且无法联系公司法人代表。上述十名员工于2015年7月17日在南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申请强制执行期间(2015年7月27-28日之间),公司法人与二股东合谋,派人把原公司办公场所的大批财务(包括电脑,打印机,网络设备,服务器,及技术文档资料等)搬至二股东经营的:深圳市XX公司(有证据)。该公司员工数百人,老板与二股东在员工工资都未兑付的情况下,转移公司大批财产,导致法院执行无果。员工曾向深圳市南山区公安局经侦科报案,老板与儿股东涉嫌职务侵占,警方称报案人不是法人也不是股东不予受理。 
现如今,员工想向劳动部门申请欠薪垫付,但劳动部门认为:该公司法人在调查过程中配合了调查,只是没有钱支付工资,也无法和员工达成协定。不满足欠薪垫付的条件。
此二人是否属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职务侵占?我们有什么办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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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8-14 22:28
这种情况可以追加股东个人为被执行人,另外,将掌握的证据提交给执行法官,看能否拍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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