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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陕西-西安 05-15 11:32  悬赏 20  发布者:ZdQ3680 回答:(3)
我从2010年11月5日到一家公司做质检,并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个月,转正工资为2400/月,理应到了2011年12月5号我就可以转正了,可是一直到与我解除劳动合同(5月4日),都还没有给我转正,工资任然按转正工资的80%来发。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主要是公司认为我经过调换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我们没有工资条(公司不给),公司的考勤记录我有。请问1.我该如何要回我转正后的工资呢?        2.公司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3.我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统筹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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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大连]
  • 张亮律师 VIP
  • 电话:18604091120
  • 1195117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5-15 11:41
1、可以要求补发工资,给予赔偿。
2、应当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3、可以要求补交保险。
  • [陕西-西安]
  • 高飞律师 VIP
  • 电话:18629037091
  • 146972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5-18 09:53
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补交保险。
回复时间: 2011-05-15 17:24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你应该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要求单位按转正工资支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否则按拖欠工资处理;
    2,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你们,否则需要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应当给你相当于1个月本人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3,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你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要求赔偿金后不得再要求经济补偿金。
    4,你有权要求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5,你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
    6,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并给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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