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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

江苏-苏州 05-20 16:00  悬赏 10  发布者:小猪嘟嘟28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2年8月进入民办学校工作,合同每年都签订,2011年6月30日合同期满,学校告知将不再续签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是否能要求经济补偿?能补偿多少?
问题补充:
岗位职务工资:748.00 
薪级工资:349.00 
教护龄津贴:5.00 
职称岗位津贴:1450.00 
工龄岗位津贴:440.00 
生活补贴:300.00 
补发工资:
公积金工资发放:
应发小计:3292.00 
新公积金(卡):868.00 
工会费:2.00 
养老保险:344.16 
医疗保险:76.48 
大病保险:5.00 
5月工资纳税额:86.82 
党员捐款:
扣4月水电、房租:
本月党费:
应扣小计:1382.46 
实际发放:1909.54 
谢谢两位律师的回答,以上是我工资单,另外每月还会有1000左右的课时工资,请问,补偿会按照多少数额来补偿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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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5-20 16:37
按照你说的情况你可以要求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不续签的话,从08年开始,一年补偿一个月。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
回复时间: 2011-05-21 10:42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没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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