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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份这份竞业禁止协议会不会承担责任? 如果承担,我将面临什么?

 05-21 16:03  悬赏 30  发布者:lqhfut…… 给我留言 地区:重庆-南岸 回答:(1)
1 原工作地点:重庆;现在工作地点:东部沿海地区。我于2007年11月在原单位签定了竟业禁止协议,协议规定:在竞业限制期内,乙方不得在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竞争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任何单位谋职、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与甲方同类产品或业务;不得自行组建、参与组建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帮助他人获得甲方技术本质相同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其他没有明确限制。另外,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补偿金额等

2 我原来在这家公司的技术中心工作,从事摩托车发动机研发,一般技术人员;离职后到外地一家园林公司从事园林工具的研发工作,该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小型通用汽油机,和摩托车发动机有本质区别。

3 我原来公司的旗下有一家通机公司,生产小型通用汽油发动机,该公司和我原来单位是同一个集团公司,但是我本人从未到该通机公司任职,同该通机公司也没有业务往来,该通机公司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和技术部门,并且该通机公司在重庆九龙坡区,我原来单位在南岸去,不在同一个区,没有任何接触其技术商业秘密机会。

4 现在我原来公司认定我违反竟业限制,从事的职业和该通机公司有竞争关系,不予以补偿我竟业禁止赔偿金。
问题1:我是否违反了竟业禁止协议?
问题2:我能否拿到赔偿金?
问题3:原单位的认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比如竟业禁止范围过大?

请各位专家就以上情况给出出主意。我是否需要遵守该协议,放弃赔偿金?
最好能有相似的案例能供我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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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5月21日 19时47分
1、我认为你没有违反竞业禁止协议。
因为你原来从事的摩托车发动机的研发,现在从事的是小型通用汽油机的研发,这个并不冲突。
2、你应该向原公司主张赔偿金。
3、原公司的认定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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