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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关赔偿相关问题

新疆-石河子 09-22 16:25  悬赏 5  发布者:叶知秋不 给我留言  回答:(0)
本人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经过银行招考最终与工商银行新疆分行签署三方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前往单位报到,之后单位为我们这批大学生在新疆工行金融培训学校提供了为期一个月的培训,结束后培训学校给发了个结业证书。培训时间(7.10-8.10),期间未收取费用。8月14号我到了工行石河子分行报到,之后签署了劳动合同,为期三年,试用期三个月从8月14开始(我记不太清啦,因为签合同时人资没让我们看就让我们签两个名字,填了些基本信息),并于9月10号发了两个月的工资(7,8月份工资,试用期工资标准)。
    后来本人觉得自己不太适应银行工作遂于9月14日通知所在营业点行长和石河子分行人事主任请求辞职并得到同意,但是之后单位又要求我递交了辞职申请书并由营业点行长、分行人事主任、分行行长签字(提交书面申请时间为21号)。
    现在银行要求我赔偿之前的培训费用,这个是否合理?法律对这一块有没有什么规定?如果赔偿有没有什么赔偿计算方式?如果银行还让赔偿诸如此类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我不太清楚所签的合同是否有相关规定,因为当时签署时人资没给我们说,也没让我们细看劳动合同,也没有给我们副本)
    劳动部1995年有一个“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是否在全国有效?现在是否依旧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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