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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10年10月到昆明一家有限公司在楚雄设立的分公司工作,和单位2011年1月签定劳动合同至2

云南-楚雄 09-26 07:32  悬赏 0  发布者:1443222244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10年10月到昆明一家有限公司在楚雄设立的分公司工作,和单位2011年1月签定劳动合同至2013年10月,岗位是结算兼任前台,5险金从2011年1月开始由单位购买,于2013年续签合同至2016年10月1日,但是公司于2014年1月在无任何领导于我协议的情况下将我转岗为业务员,又于2014年7月将我转岗为前台,2015年1月又再次将我转岗为业务,并且一个人负责楚雄全区业务工作,公司不考虑做为女性在做业务工作时一个人出差有危险,在几次转岗过程中都无人与我协谈及签署协议,存有恶意变相裁员的行为,并且公司于2015年5月将办公地点搬到我家中,在此期间不支付任何房租费用,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因为我不太懂劳动法,不知道公司属于变相裁员,于2015年9月9日以能力有限,不能胜任工作为理由提出辞职,但公司一直不给于任何回复,我于2015年9月21日到社保局咨询后得知于20号以后递交5险变更登记表的还需由公司再交一个月的保险,所以再次打电话让公司尽快办理移交工作,公司于9月24日来移交工作时说不再承担这笔保险费,在移交时我扣押啦公司的备用金及费用2107元钱,也写了说明只要公司支付清我应得福利,承担公司应该承担的费用就退回给公司,但是2015年9月25日公司又通知我去昆明办理交接手续,不承担所产生的车费和其他费用,如果不去就不给办离职手续,属于存心刁难,以上这些我可以申请仲裁赔偿吗?可以维护的合法权益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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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30 20:58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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