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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权益咨询

 09-28 12:08  悬赏 35  发布者:714793…… 给我留言 地区:广东-惠州 回答:(7)
我是一名劳务派遣工,劳务公司A与我签了无期限用工合同,为A的客户B公司某岗位工作,现B公司为完成国家劳务派遣条例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不超员工总数10%的规定,决定将我岗位所在的部门外包给C公司,人员也随同外包合同一起划转给C公司,这样我就变成同A公司签劳动合同,为A公司客户C公司的承包合同工作,工作地点未变还是在B公司的原来岗位。请问我的劳务权益如何保障?我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是否也同时视同终止?A公司或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补偿?我是否可以在拿到补偿后继续在C公司工作?
问题补充:
这种情况下我的劳动合同是与A公司重新签定?还是与B公司或C公司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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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上海-浦东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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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5年09月28日 13时38分
你好
    1、我以前的劳动合同是否同时视同终止?
    由于你的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所以,与你有劳动关系的企业是人力公司,A公司和B公司与你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你以前的劳动合同不会终止,你的劳动合同跟人力公司是一直持续存在的。
    2、若我不同意协调的条件时,哪个公司给赔偿金?
    由于你与人力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所以,补偿金应当由人力公司支付。
    3、补偿比例是1倍还是2倍?
    如果公司不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补偿标准是1倍。
    4、拿到补偿后继续在C公司工作?
    C公司是什么公司?拿到补偿金的前提是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之后,你就没有了劳动关系,如果你想在C公司工作,需要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5、若我同意了协调的条件我应该与哪个公司签劳动合同?
    如果继续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的话,还是与人力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再继续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你需要与你工作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谢谢。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5-09-28 12:33
你好,根据你的情况分析如下:
     一、你与A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你与A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将你派遣至B公司工作,B公司与你之间存在用工关系,但你与B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B公司将你所在的部门外包给C公司,若你工作上受C公司管理,由C公司支付工资,那么你可能与C公司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你未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可能构成双重劳动关系,即你与A公司和C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
    综上,你与A公司的劳动合同并未自行终止,A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B公司因与你没有劳动关系,且也没有违法行为,也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工资待遇、工作时间等条件都同样的情况下,你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侵害,你可以继续在B公司工作。
     
     (若对我的回答满意敬请采纳为最佳答案。若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追问或直接联系。)
我的补充: 2015-09-28 12:38
针对目前的情况,你可以了解清楚A公司和C公司之间关于员工之间交接的约定,若你还是属于A公司管理、工资也由A支付你可以继续工作,不需要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若你属于C公司管理、工资也由C公司支付,你可以与A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与C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解除的,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追问:

日后是与人力A公司签合同,为C公司的承包合同(B与C签了仓库服务合同),在B公司地点工作,工资是由人力A公司发。这样B公司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派遣暂行管理规定?我不同意这样的转包条件,是否有2倍赔偿?

回答:

用工单位的变更不影响你的合法权益。原来的用工单位由B公司变为C公司,你和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未有任何影响,你工作的单位变更并不需要经过你同意,你的情形也不属于再次派遣的情形,B公司和C公司的做法并未违法。

回复时间: 2015-09-28 12:42
自己决定。
回复时间: 2015-09-28 13:0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A之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您与A之间存在劳动关系,A公司属于用人单位;A公司与B公司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协议,那么B公司与您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属于用工单位;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因此,如果B公司将您再进行派遣,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再次,根据《劳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B公司无权将您外包给C公司,如果给您造成损失的,您可以向A公司及B公司主张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最后,建议您跟A公司沟通协商,说明原因,如果A公司不予解决,您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至于您签订合同事宜,需要跟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非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追问:

人力公司还是A公司没变,只是变成了为C公司的承包合同在B公司地点工作。我在B公司工作8年多,工资是B公司给A公司后A公司再给我,B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劳务派遣条例?
以下这种情况我不同意能得到什么赔偿:原人力A公司做劳务合同变更为到C公司为B公司原来岗位工作,工资由B公司给C公司,C公司再给人力公司,人力公司再给我。

回答:

您好,您的表述确实不利于律师进行判断,能否把您的签订的合同给我发一下,这样也具有针对性,谢谢。

追问:

人力公司还没有同我们谈,现在知道的是以下情况:原用工单位将岗位外包给新用工单位,用人单位还是原先的人力公司未变。
问题:1、按暂行规定,新用工单位不能在劳务用工未降到10%以下前再签新的劳务工。那这两个用工单位是否有违规避法行为?
2、暂行规定还说了,在规定发布执行前已经签好的劳务用工可以继续执行原劳务合同终止日,那原用工单位采取外包终止原劳务用工是否有不当之处?
3、在外包合同生效前,法律上有没有规定原用工单位、人力公司、新用工单位有义务书面通知我,告知我用人单位已经变更?

回复时间: 2015-09-28 22:30
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一、劳动关系以书面为准。人力公司已经与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确定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一直在存续。没有发生变化。
   二、用工单位就是说现在的公司违反约定将本来与人力公司签订的合同,变更了。属于违约的,应该有人力公司追究违约责任。对于您来讲您的权利因为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是说不存在侵害事实的,我认为你主张依据依然不足。
   三、所谓转包并不改变原来事物的本质,原先你与用工单位的法律关系不变的,
   四、现在的问题是您的福利待遇有没有受到影响,如果有的话,才可以主张第三方责任或者向用人单位来维权的。
   以上我的建议和分析望您参考,如有疑问可以继续追问,可以点我头像加我好友,我们长期联系

  补充一点,法律并没有否认双重劳动关系,因而您可以对外签订劳动合同和建立劳动关系都是可以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项可以推定是可以建立劳动关系的,这对于您的情境来讲是有好处的
回复时间: 2015-09-29 11:40
如果派遣单位要求和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5-09-29 23:35
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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