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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使用性质拆迁纠纷

山东-烟台 06-13 10:54  悬赏 25  发布者:xiaoro……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们家是前几年买的二手的楼房一楼,由于以前的房主在楼前盖了一个平房跟楼房连一起了,他的旧房产证上也是写的住宅1住宅2,我们新办的房产证上也写的是住宅1和住宅2,现在要拆迁,开发商说前面的(也就是那个平房)是附房,他们说查阅过资料登记的是附房,国家不是08规定以登记簿为准吗?我们家在08年以前就办理了过户手续,这个情况属于谁的责任?开发商说根据以前的资料是否正确?又该怎么处理?
问题补充:
如果是以登记为准,那为什么两次房产证都是住宅?国家房管部门就没有责任吗?我们买的二手住宅变成附房,怎么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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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3 11:23
应该以产权登记为准。
回复时间: 2011-06-13 12:33
以登记为准,可到房管部门查询登记情况。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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