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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一直未支付任何工资,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成立吗?

 06-16 15:31  悬赏 20  发布者:wjq885…… 给我留言 地区:辽宁-沈阳 回答:(2)
我正在打一桩仲裁官司,向公司索要从2010年12月1日——2011年3月31日期间公司一直没有给付给我的工资,我曾与公司签订过一份“试用期协议”,期限为两个月,现已被仲裁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认定为两个月的“劳动合同”,并告诉我该“劳动合同”到期自动解除,而我又拿不出十分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后两个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则辩称1月15日便已经与我口头解除了劳动关系。 在此我想问的是:我可不可以以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给我任何工资为由,确认我们的劳动关系直至今日仍然未被合法解除?也就是说至今依然存在劳动关系?相关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谁能帮我解答一下,十分感谢!
问题补充:
我查看过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以及“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撤销或者判决无效的,应当支付劳动者被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其工资标准为本市同期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劳动者本人工资高于本市同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前12个月的平均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     根据这两条法规,我的举证方式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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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1年06月16日 15时40分
不可以这样主张。需要有证据。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6-16 19:17
不可以,如需详询请电话咨询。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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