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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病亡救济

河北-张家口 06-18 17:14  悬赏 20  发布者:mylove……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公司一位员工10年3月份确诊为恶性肿瘤,公司及员工捐款五万元,公司期间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多次到其家中慰问,今年6月份该员工医治无效死亡,有一女,近2周岁,其父母均58岁,在家务农,有一弟一妹。
   我查了一下相关法律,需要有2个月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和困难救济金,现在有两个问题想咨询一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23条、原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保险科处长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冀劳办[1994]221号)精神,供养亲属2人(母亲和女儿符合要求)为9个月。这9个月救济金中,母亲的救济金是企业全部承担还是和其子女共同承担,负责1/2或1/3,女儿救济金是否需要和其妻子共同承担,支付1/2?公司是承担9个月还是4.5个月啊?
    二、冀劳险[1993]155号文件中规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是必须的还是选择性的,有人说这部分困难补助费由于没有在国家法律规定层面上出现,是地方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如果该职工家庭并不困难,不存在生活不能保障的可能,这部分补助费可以不予发放。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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