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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离职追讨工资

浙江-宁波 08-07 08:07  悬赏 0  发布者:w78996…… 给我留言  回答:(2)
跟公司签定了5年合同,由于种种原因需要离职。多次以书面形式提交了离职申请书,但公司就是不同意离职。如离职,公司不支付工资,及公司所压两个月工资。请问该怎么讨回自己的工资呢?有什么办法?

没有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都在公司里,自己没有
没有工资表,每次领工资都是到财务签下名,自己没有工资表。
没有社会保险,由于工资低保险需要全部自己支付所以填了一份申请不要保险的文件。
没有上班卡,上班卡都在公司财务手上,电子刷卡也在公司财务手上。

现在本人还在公司上班,手上有一张电子卡,身份卡。我该怎么做才能离职又能拿到自己的工资及公司所压工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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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所在宁波宁海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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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07 08:18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根据上述法条,你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用提前30天通知。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法条,你可以提起相应的赔偿。他们没有给你劳动合同书,等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回复时间: 2009-08-07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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