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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该怎么办?

陕西 07-07 16:56  悬赏 0  发布者:lbyan1……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98年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国企做销售工作达13年,2008年该企业实行政策性破产,要求所有人买断工龄,不愿继续上班的拿钱走人,领两年失业金;愿意上班的买断钱由公司支配,我选择了继续上班。2011年3月份,我所在的分厂由于经营不善,决定将民品线关闭,民品线人员及科室人员分流到集团公司其他分厂,只留极少数人继续维持民品,军品线依然存在。可后来,原计划分流的60多人只被其他分厂挑走了30多个,其余的仍旧在原分厂上班。我被分到了另外一个分厂,在车间当工人,由于该分厂要求上夜班,我由于家庭原因无法上,一个月后要求分流单位将我退回了原单位(原来讲好试用期3个月)。此后,原单位以这是我个人原因造成的为由不愿接收,。像我这种情况还有7个人。请问律师:
1. 单位对我们不闻不问没有说法,我们应该怎么办?
2. 单位要求我们办理停薪留职,我们不愿办理可以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3. 单位无法安置我们,以经营不善为由裁员,或与我们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谢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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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07 20:19
1,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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