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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07-11 22:52  悬赏 20  发布者:Lzx564 回答:(1)
我2006年 被判缓刑 单位依照当时生效的劳动法 和国务院国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并以下发文件的形式 并双方签字 2010年 单位单方面给解除劳动劳动关系 2010年 8月26号 劳动仲裁委员会 依法确定了 我的劳动关系的存在 同年 10月 26号 单位又单方面撤销双方签字的 保留劳动关系的文件 又单方面给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 单位做法 是不是合法现在单位依据 2008年才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给我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 08年生效的 法律可以追溯 我2006年的缓刑 以后保留我劳动关系的 当时生效的 劳动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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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12 10:42
解除合同辞退员工,是单位的权利,员工也可以辞职,这也是员工的权利。单位辞退你,你可以要求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补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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