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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后的经济补偿问题

四川-攀枝花 11-25 11:48  悬赏 0  发布者:545 给我留言  回答:(2)
尊敬的律师们:
   我单位现因经营困难,需解除一部员工的劳动关系,大体情况如下:
   这些员工是2009年7月入厂,后经股份合作更改法人,2015年1月起为上市后又进行法人更改。其间,员工工资几次调整,工资经历由1800元,2200元,4320元三个阶段。
   问题:
     1、这些员工的工作年限怎么计算?
     2、这些员工的经济补偿工资基数怎么核定?
     3、这些员工能不能因合同终止,向单位提出违约补偿要求?
  以上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支持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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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1-25 11:51
你好。1.对于工作年限的是从用工之日计算。
2、对于经济补偿金是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3、若是裁员导致的合同终止,那么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4、上述都是《劳动合同法》中法律明文规定的。
回复时间: 2015-11-25 11:51
你好,从2009年开始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对方是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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