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经济 >> 银行保险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毕丽荣  陈晓云  徐荣康  朱建宇  张鸿  
该问题已关闭

预抵押登记回执或在房产交易部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银行即可放款的法律风险问题

新疆-乌鲁木齐 07-18 23:29  悬赏 0  发布者:刘伯容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目前全国各地的银行在办理期房抵押担保信贷业务过程中,均采用凭预抵押登记回执或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后即可放款,开发商阶段性担保的风险控制业务。请问预抵押登记回执及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能否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生效效力。当然,其控制措施是开发商或担保机构进行阶段性担保。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信贷风险。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 [北京-西城区]
  • 陈晓云律师 VIP
  • 电话:13810012526
  • 4543509积分
回复时间: 2011-07-19 20:36
风险比较大诉
追问:

陈律师:
您好!谢谢您百忙之中关心此问题。您指的风险大,我理解是不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预抵押登记回执或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只是预抵押登记未完成的前置程序,并未真正达到物权法所规定的法律性要件。换言之就是并不具备实质意义上的法律效力,这一过程出现第三人或公权力介入的时候其没有对抗效力。那么,您有何具体建议。谢谢!

回复时间: 2011-07-19 00:00
签订好协议
追问:

请问预抵押登记回执及签订预售房买卖合同能否起到物权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及物权生效效力。

回答:

可以对抗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江苏无锡
河北石家庄
福建福州
湖南长沙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山东潍坊
广东深圳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3509
山东 青岛
人气:68165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