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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咨询

 07-21 08:55  悬赏 15  发布者:郭煊 给我留言 地区:江苏-镇江 回答:(2)
我与某单位签订了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日期为2011.4.11-2011.7.30,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现在公司以未达到工作要求为由提出延长试用期一个月(7月18日),我没有答应,现在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提出终止试用,公司人事现在对我说,签订的试用期合同在劳动局有备案因此是合法的,请问是这样吗?我想咨询一下这个试用期的时间预订是否合法,公司是否有权延期试用,现在提出的终止理由能否成立。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如果申请劳动仲裁可以得到什么样的赔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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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1年07月21日 09时45分
劳动合同仅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你和单位之间实际上没有试用期,单位也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要求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赔偿金。
追问:

刘律师你好!如果该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而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的话是否可以要求工资代通知金呢?

回答:

没有工资代通知金这种说法和概念。
只有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给你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讲解的很详细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7-21 09:06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单位要辞退你,应该履行相关手续。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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