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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向劳动仲裁科申报工伤材料,认定劳动关系事!

江苏-南通 12-06 19:58  悬赏 0  发布者:启东雄华 给我留言  回答:(1)
在房地产建筑工地上,农民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事情发生在2014年12月26日,启东市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负全责。本人无责任,因用人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自然人,现劳动者起诉请求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仲裁时劳动局能不予支持吗?特请教律师为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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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5-12-07 14:11
这方面不需要申请劳动关系确认的,可以主张建筑公司违法分包的工伤保险责任,需要帮助可以联系我谈谈。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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