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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对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补偿的界定

广东-广州 12-15 22:54  悬赏 0  发布者:david1…… 给我留言  回答:(0)
甲方:员工   乙方:某公司
第一次签约:
2010.7.1甲方与乙方的子公司-A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起止日期:2010.7.1-2013.7.1。
2011.12.27,因A公司准备解除并迁往外省,结合个人原因,与当时A公司总经理,及乙方的另一子公司-B公司时任总经理协商,并签定一份三方确认书,大意如下:同意从A公司离职,到B公司工作。当天,同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于次年关闭,并成为乙方的一个事业部。
第二次签约
2012.1.1与B公司签约期三年。时间:2012.1.1-2014.12.31
第三次签约
2015.1.1 B公司给甲方续签一年。时间:2015.1.1-2015.12.31
2015.11.30下午,B公司管理人员通知甲方不续签合同
乙方承诺对甲方有补偿,但是只是补偿B公司工作的4年。因为B公司和A公司的法人不一样。
现在需要帮忙的是:
1.由于三方协议书的关系,是否可以认定B公司实际上是继承了A公司的工龄和合同,因此第一次和甲方续签的时候,不是一年,而应该是无固定期限。此时,乙方已经违法
2.这样是否乙方是否应该给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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