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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理解

广东-深圳 08-06 11:18  悬赏 5  发布者:lyc100…… 给我留言  回答:(1)
第一种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劳动者没有被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签订,不得拒绝.(主动权在劳动者)

第二种观点: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要用人单位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劳动者不续签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可终止劳动合同.(主动权在用人单位)

  在司法实践中支持哪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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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06 14:12
两中观点并不矛盾.
追问:

用人单位想终止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不同意,不要经济补偿金,要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是矛盾.
如果用人单位坚持自己的做法,违法吗?仲裁是不支持用人单位,不知法院如何判?

回答:

你说的矛盾是双方的要求不一致,这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是两个问题.
我记得电话解答过的,你的公司是在石岩吧,可委托我帮助具体处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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