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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咨询

广东 08-26 20:17  悬赏 5  发布者:严林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7年我与一家棉纺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间公司没有为我买医疗保险。2009年2月20日因肺部不适而吐血的病向车间请假到武汉治病,4月份出院在家休养,5月份到公司辞工,公司管理人员拿了一张别人的辞工书就让我签,我签好名字后,才发现别人的辞工书是2009年1月份写的,现在我想我的病有可能是因工作原因引起,请问:
   1、我在别人的辞工书上签名算辞工吗?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
   2、我的医疗费可以要求公司承担吗?治病期间的工资可以要求补发吗?
   期待您的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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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8-27 07:18
你可以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确定是职业病,那不但你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治疗期间的工资公司也应补发,并且公司也不能解除你的劳动合同关系
回复时间: 2009-08-27 13:54
你在别人得辞工书上签名,应该不作为辞工
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如果确定是职业病,你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承担,治疗期间的工资公司也应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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