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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权利受侵害了吗?可以申请补偿吗?

江苏-苏州 12-30 23:37  悬赏 0  发布者:alenr 给我留言  回答:(10)
2010年5月,我同A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A公司的一个事业部从事销售工作,期限三年。

2013年5月,我同A公司续签了劳动合同,仍从事相同工作,期限三年。

2014年7月份,因A公司同B公司(注:B公司为A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是同一个人)进行销售业务整合,我原在A公司事业部从事的业务划归B公司管理(原所在事业部撤销)。为此在公司要求下,我们同A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同时又同B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从事销售工作,期限三年,约定岗位,但未书面约定工资金额。

2015年6月,因经营管理不畅,我所从事的业务板块又从B公司分离出来,重新回到A公司的事业部(原撤销的事业部重新成立)。
自2015年6月回到A公司以后,A公司未再和我们签订劳动合同,且A公司私自降低我同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岗位,并取消了原享有的1500元/月的车辆燃油补贴。2015年9月份,公司又私自降薪10%。

截至目前,基于上述情况,我是否还可以同B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需要哪些举证材料?另外我可否“同时”向A公司以未同我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除此之外,还有哪些权利可以主张?

在此劳请各位法律专家给以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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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6-01-03 21:51
1、你可以从B公司辞职;2、你可以要求B、A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的工资);3、不能要求未签订合同的赔偿金;4、没有其他权力可以主张了;理由是;1、A、B公司是关联公司或者可以认为是同一公司,和那个签订合同都可以,都属于签订了劳动合同;2、因为两公司违背劳动合同约定,没有经过你同意改变劳动岗位降低工资,员工可以辞职,公司应该给与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16-01-03 22:1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A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那么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A公司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该自您入职A公司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每满一年A公司需要向您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因此,A公司应该向您支付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作为B公司来说,如果未经协商改变您原来的岗位,实质是改变了合同的内容,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如果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必须跟您协商,改变岗位和薪资都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内容,因此,需要与您协商,否则,对方是违法的,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与上述说法一致。
    最后,建议您跟A、B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具体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书;2、工资收入证明;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案系两个案件,需要分别提起劳动仲裁。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者加好友联系,为您指导服务。
回复时间: 2016-01-03 23:03
你好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所以,2014年7月,你与A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A公司是应当给予你补偿的。
    但是需要注意,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1年,现在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所以,如果你对于A公司申请劳动仲裁的话,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劳动仲裁委可能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会有败诉风险。
    3、2015年6月你重新回到A公司,但是此时B公司并未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你与A公司也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此时,你是属于B公司将你派遣到A公司工作的,你的劳动关系仍然是与B公司建立的。但是A公司擅自降低你的福利待遇并降低你的工资水平,属于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属于违法变更,你有权以此为由要求解除与B公司的劳动合同,并要求B公司予以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从2014年7月开始计算至今。
    4、综上,对于2014年7月之前的,你可以向A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超过仲裁时效,可能法院不会支持;2014年7月之后的,你可以向B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
    希望你对我的回答满意,并采纳,如有疑问,可以追问,继续为你解答。
回复时间: 2016-01-04 08:52
降低工资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之前的工龄已经清零的,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开始算
回复时间: 2016-01-04 09:37
1,已经从B公司分离出来,重新回到A公司的事业部,不存在再同B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2,主张经济补偿难获支撑;
3,需要哪些举证材料取决你的诉求;
4,“同时”向A公司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难获支撑;
5,没有其他权利可以主张。
回复时间: 2016-01-04 10:12
可以走司法程序,到劳动部门去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01-04 10:30
1.你可以与B公司协商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建议你从2010年起索要,共5.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你需要提供自2010年以来与A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发放凭据。
2、自2015年6月,A公司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双倍的工资补偿.
3、你的权利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实现。
回复时间: 2016-01-04 10:33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您与A公司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那么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A公司与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该向您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应该自您入职A公司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每满一年A公司需要向您支付一个月经济补偿,因此,A公司应该向您支付4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
     其次,作为B公司来说,如果未经协商改变您原来的岗位,实质是改变了合同的内容,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因此,如果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必须跟您协商,改变岗位和薪资都是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内容,因此,需要与您协商,否则,对方是违法的,您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与上述说法一致。
     最后,建议您跟A、B公司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具体需要准备以下资料:1、劳动合同书;2、工资收入证明;3、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该案系两个案件,需要分别提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01-05 08:54
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
回复时间: 2016-01-05 10:57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
首先,针对你的问题,我直接回答如下:(1):你可以同B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你需要收集的证据有: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A公司私自降低报酬和劳动岗位的证据等。(2)向A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已过仲裁时效,仲裁机构不予支持。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请追问,我会继续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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