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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应该支付薪水给她么

江苏-苏州 08-19 20:47  悬赏 0  发布者:anqima…… 给我留言  回答:(6)
我们公司前几天招了一个人,因为有些琐事耽误没有给她签定劳动合同,她竟有没签合同为由不做了,而且说走就走了,给我们造成了不少的损失。并且还要我支付她这几天的薪水。如果不给就要去劳动局告我,这样合理么,我应该给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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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8-19 20:50
1、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工资;2、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回复时间: 2011-08-19 21:13
首先你们应当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能以琐事耽误为由,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其次,如果劳动者擅自离职给你们造成了损失的话你们要有证据证明损失的发生及损失的数额。
回复时间: 2011-08-19 22:52
您好
   公司在一个月之内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实际工资还是要支付的。
回复时间: 2011-08-19 23:07
还没到一个月呢,她的理由不成立。你可以支付她薪水,但要她赔偿你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1-08-20 00:00
可以支付对方实际工作的薪水,但是对方要赔偿你的损失。
回复时间: 2011-08-21 09:59
薪水需要支付的,其他的,就没有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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