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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湖北-武汉 09-01 12:44  悬赏 0  发布者:bast81…… 给我留言  回答:(4)
2011年5月23日·我爸爸因脑淤血住院治疗,8月26日我同妈妈去爸爸单位帮他办理离职手续,手续办妥后,人事部经理杨某与我们口头达成协议,关于经济补偿的金额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额外还有1000余元的工资结算。双方按此办法协调好后,因财务部经理不在,此补偿金得推迟到账。8月31日·我母亲与人事经理、财务经理约好办手续,在财务部门我母亲同财务经理签下两张支出单一张金额6000余元,一张金额1000余元。再转头杨某说6000余元近两天会到账。关于另一张单据,说是公司领导不批,无法兑现,便将我母亲打发了。第二天也就是9月1日,我母亲因实在无法理解,他单位为何出尔反尔,财务经理解释说,他算错了·工资应只结算至7.31日。并且那张签字的单子已被其撕毁。本身病患家属就没有要求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办法进行补偿,也算对其单位的尊重,为何他们还如此反复无常,出尔反尔,我想咨询律师,我们现在有没有理由要求他们重新按481号文执行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与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有没有理由上诉他们?
问题补充:
我爸在陆军总院确诊为一、左侧基底节区高血压脑出血;二、高血压三级极危。不属于工伤待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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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01 13:00
首先要确定你父亲患病是不是属于职业病,如果是职业病可按工伤待遇处理。如果不是职业病,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
追问:

不属于工伤待遇范围。请问我们可以采取怎样的维权办法?新劳动合同法里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我们的利益有多大?胜算有多大??

回答:

详情需要面询。有需求请电话预约。

回复时间: 2011-09-01 13:02
需要进一步详细咨询或帮助可以直接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11-09-01 16:34
你父亲可以主张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回复时间: 2011-09-01 21:11
你父亲可以主张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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