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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未签订书面合同,要求辞职时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广东-东莞 09-16 08:39  悬赏 20  发布者:东莞一员 给我留言  回答:(2)
你好欧律师:
我09年7月29日入职东莞一家企业.彼时未订立收面劳动合同,老板说要等两个月试用期后再签. 当时约定底薪加业务提成,另包食宿.不在企业吃饭的每月补给270月的伙食费.我在上班期间一直是自理伙食的.在8月底结算7月的工资时我得到了基本工资加两天的伙食费.
9月6日我提请辞职. 老板口头批准我工作到9月12日并让我于9月14再次前往企业结算工资.期间我办理了全部的交接手续.
9月14我前往结算工资时发现他们扣了我两个月的伙食费不给.理由是说我算急辞工。我拒绝签署他们出具的不含伙食补贴的工资结算单并拿走了这份单,老板威胁我说:如果我胆敢找任何一家管理部门投诉的话将视我为自动离职,一分钱都不给.
请教律师:
1.我现在可以要回基本工资和伙食补贴吗?
2.我可以要求它们因为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我这段工作时间的双倍工资吗?
3.我可以要求它们因为违反劳动法83条之规定而支付我相当于这段时间工资相等的赔偿金吗?
4.我可以要求它们补办我这些天的社会保险吗?
5.我可以要求它们赔偿我因为处理这件事去相关管理部门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吗?

以上请教律师,我是否还有其它应该主张而未主张的权利或者是我的哪些权利主张不合适?
盼急复
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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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16 11:12
结清工资。
回复时间: 2009-09-30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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