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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迟到理由开除的补充问题

广东 09-22 16:53  悬赏 5  发布者:newamy 给我留言  回答:(3)
之前发过问题,公司有公示和全体员工签名的规章制度,一个季度累计10次迟到就开除,前面有律师回复说公司可以以这个制度为理由炒人,并且不付违约金。
   可是现在补充问一点,这个制度是今年9月份才刚生效公布的。那是否要从9月开始算,9月之前我迟到的次数是否能作为开除的依据呢?
问题补充:
若是在9月以前,公司也有类似关于迟到几次就开除的制度,那是不是以之前的制度为准,他们还是可以开除我不赔钱。可之前的制度没有在我参加过的员工大会上宣布,我只是在入职时被要求签名,具体写是什么我也不知道。这样的制度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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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09-22 17:40
适用新的制度则从9月开始算迟到次数。公司不能同时适用新旧两个制度,不得以此为由开除员工。
回复时间: 2009-09-22 18:32
制度以依法制订且公示的为准。一般制度也不具有溯及力的。以前的事,按以前的办。
回复时间: 2009-09-22 21:52
只要你签名了,法律上就表示你已认知,公司的作法合法但不合道德,所以以后签名的时候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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