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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金纠纷

吉林-吉林 09-23 17:33  悬赏 5  发布者:lijiaq…… 给我留言  回答:(1)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诉人:李佳,性别:男,年龄:26,民族:汉,出生年月:1985-11-27
联系电话:15944222764、63511804
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九站乡二台子村一组,邮编:132101
被申诉人:吉林奥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大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朱健民 董事长,
申诉事项:
1、 依法裁决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2010年度安全奖金2000元
2、 仲裁费用由被申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原系被申诉人员工,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和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在奥克公司工作是从2009年9月22日至2010年12月31日 共一年零3个月 ,在2010年度公司没有发生有关设备、人身等安全事故。按公司规定有权获得2010年度安全奖金,且在2011年1月13日签署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时,明确问过张雪研主任和办公室人员梁映虹,给予的答复是只要集团(总部)那边批准吉林公司有安全奖,就有申诉人的,时至今日吉林公司的安全奖已经发放完毕,但却被告知年度安全奖没有申请人的,且有现场录音为证,其行为已侵犯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贵院依法裁决,以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李佳
                                                       
二0一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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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1-10-07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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