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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基本公司、异地办公、拖欠加班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北京 09-28 12:31  悬赏 30  发布者:zzzzff…… 给我留言  回答:(7)
1. 降低基本工资,我该怎么办,可以劳动仲裁最要会损失吗?
我在北京的一家公司工作了5年多,签订了北京劳动合同,目前有效期至2012年7月。每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需要填写工资标准处公司都没有填写具体金额(一直空白),但写有“按xx公司的现行薪酬制度执行”,劳动合同中没有详细准确填写工资金额及工资的构成,写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但是有每月工资条(显示基本工资5000元)及公司盖公章的工作收入证明(原件,详细写明月收入基本工资每月5000元)。一直以来每月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一项构成。每月的工资条同样这样显示:基本工资5000元、绩效工资:0元,岗位工资:0元。社保、住房公积金都是以基本工资为基础缴纳得相应金额。
目前公司表示为了发展,今年4月公司告知要实行新的绩效改革。工资结构变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但调整后的工资构成里的基本工资变为了2500元,远远低于我们原来的5000元基本工资。公司的理由为劳动合同中工资标准处,签订的是“按xx公司的现行薪酬制度执行”,由于业务发展需要降低基本工资是可以的。但我认为可以接受公司的奖励制度,工资变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但不接受降低基本工资。我认为劳动合同工资标准中签署的“按xx公司的现行薪酬制度执行”中的“现行”是指已成事实发放5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工资),一旦降低变违背了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 但此政策直至目前公司都未给我看过。在告知我的当场要求在变更“薪酬单”上签字确认,我没有接受。要求公司把新的薪酬改革方案给我看,公司表示我个人没有权利看此政策,只是当时口头告知变为上述所述情况。
由于每个人在公司在职位不同,目前已有很多同事同意签字认可了新的薪酬方案(改变基本工资)。但我本人始终没有签字认可。但在5月发放的工资中公司已擅自将我的基本工资变为了2500元/月。找到公司领导被告之这是公司的决定不用通过我个人同意,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发展来变更员工的工资。
我认为此政策不是全体员工都参加的制度,一直没有全体员工讨论、全体员工确认、向全体员工公示等一些环节。从口头告知部分条款中得知新的薪酬方案,有主管级以上的绩效工资已包括国家法定假日、周末、平日等全部加班费,专员级加班费是按每小时6元给加班费。
2.异地办公,可以追要补偿吗?
工作5年多,每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只明确了公司注册地点在北京。但实际上我在北京只工作了1年就被调到公司的集团总部(外省市)一直办公。公司没有因更改了办公地点给员工补偿,但在更改了办公地点后,本人又与公司续签了几次劳动合同,现在我可以追要补偿吗?
3.2006年入职初期(半年)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我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社保由于本人再入职前为个人缴纳北京市社保,由于公司未缴纳导致此期间的社保是从本人存款账户划转费用缴纳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但在2006年之后我由于公司陆续续订了了劳动合同,我现在能追要2006年的损失吗,怎么要?住房公积金能一起追要吗?
4. 2006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但入职后第三个月还是发放了试用期工资。但在2006年之后我由于公司陆续续订了了劳动合同,我现在能追要损失吗?
5. 过了公司内部规定的2月加班有效的规定,我现在能追要加班费补偿吗?
公司内部规定加班不给加班费,但可以在2月内安排调休,过期作废。去年第三、四季度由于工作量突然加大,2010年7月至12月期间产生的加班未支付加班费及安排调休,产生加班200个小时(含平日、休息日、法定假日的加班),业务经理根本不法安排调休,时任业务经理签字认确认了我的可延期调休申请,确认时间为2010.12月。今年年初公司来了新的业务领导,对于加班的处理上一直口头上推脱,在4月份的邮件中告知本人的加班可向人事部要经济补偿。找到人事部却让我找业务领导商讨。现在业务领导已“改朝换代”、实行了新的薪酬改革及人事部认定我的加班已过期作废为由拒绝我的调休及给加班费的请求。(留有当时历任业务经理对加班认可的签字原件、时任经理认可的延期调休申请原件、现任经理的公司给与经济补偿的邮件)我现在能追要吗?
鉴于公司以上公司的几点违约行为,我现在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4个月的经济补偿(08.01.01起至今)。2006年至2008年1月1日按“老”的劳动法我能到什么情况的补偿,望大家能够告知,万分感谢!
问题补充:
1.过了公司内部规定的2月加班有效的规定,我现在能追要加班费补偿吗?
2.2006年入职初期(半年)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给我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社保由于本人再入职前为个人缴纳北京市社保,由于公司未缴纳导致此期间的社保是从本人存款账户划转费用缴纳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但在2006年之后我由于公司陆续续订了了劳动合同,我现在能追要2006年的损失吗,怎么要?住房公积金能一起追要吗?
3. 2006年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但入职后第三个月还是发放了试用期工资。但在2006年之后我由于公司陆续续订了了劳动合同,我现在能追要损失吗?
鉴于公司以上公司的几点违约行为,我现在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给予4个月的经济补偿(08.01.01起至今)。2006年至2008年1月1日按“老”的劳动法我能到什么情况的补偿,望大家能够告知,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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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09-28 12:35
建议当面咨询律师。
回复时间: 2011-09-28 12:43
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9-28 13:09
1,降薪是违法行为,你可以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发放,对于扣发的部分,你可以要求补发。
2,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单位变更工作地点需要经过员工同意,你可以要求在合同约定的地点办公。
3,不缴纳保险或不足额缴纳保险属于违法行为, 你可以要求单位补缴或作相应经济补偿。否则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
如果你是北京户口,那么公积金缴纳具有强制性,单位不缴纳属于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如果你不是北京户口,公积金属于单位福利,可以不缴纳,不具有强制性。
4,工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发放,对于扣发的部分,转正后你可以要求按照转正工资发放。对于少发的部分,你可以要求补发。
5,上班时间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每天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不得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是加班,你可以要求加班费。
6,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你可以随时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单位应当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仲裁。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9-28 14:16
可以的,对合同中有约定每月工资数额的,可以要求公司按约定的发放,您有工资条的证据也是可以的;对合同中有约定办公地点的,按合同的约定。对不合理的您可以拒绝;社保跟住房公积金具体,按您说的情况,可能要求经济补偿,无法补缴了已经;可以要求那一个月的正式工资;加班费也可以要求;一个分号一个问题。可以来电咨询获得更详细的解答
回复时间: 2011-09-28 14:50
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1-09-28 15:20
你好,1、单位降低工资待遇,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补足工资并支付赔偿金;
      2、合同履行地变更需要协商一致,不一致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3、可以要求补缴保险;
      4.过时效
      5、如有加班的证据,可以主张加班费
        具体事宜可以带材料找律师咨询
回复时间: 2011-09-28 19:21
申请劳动仲裁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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