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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问题

山东-济南 10-15 16:30  悬赏 0  发布者:一名职工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2006年3月3日认定工伤。 
2006年6月22日鉴定为7级,继续工作,2008年9月9日升级为6级。 
现在享受工伤津贴,是以认定日2006年为准还是鉴定日2008为准?
谢谢
问题补充:
是享受6级津贴。
工资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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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8-10-15 16:31
享受6级津贴
回复时间: 2008-10-15 16:49
享受6级工伤的待遇。
回复时间: 2008-10-15 21:52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为18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30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齐鲁律师事务所 范修奎

回复时间: 2008-10-16 23:04

  工资还是按照你原来的标准。以6级为准。
回复时间: 2008-10-21 12:27
建议携带详细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便律师全面了解案情。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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