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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劳动法

 10-14 00:49  悬赏 0  发布者:kdwxz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6)
请问:劳动法第几条规定了  公司括除员工工资最多为20%?
     劳动法第几条规定了  综合计算工时的劳动时间要与标准工时的相同或相近?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最佳答案
  • [北京-朝阳区]
  • 马国华律师
  • 电话:13683387619微信同号
  • 4039积分
回复时间:2009年10月14日 14时32分
  什么原因要扣工资? 一般是不允许扣的。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14 07:10
请参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魏国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21048109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都市法宝》栏目嘉宾律师 
    《现代教育报》特邀法律顾问。
回复时间: 2009-10-14 09:25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本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回复时间: 2009-10-14 10:12
是这样规定的,但是综合计算公司需要批准,否则不生效
回复时间: 2009-10-14 15:09
你好!
最关键的是你要遇到了什么问题,要处理什么事情!
北京律师祝永根
电话:13141427548
QQ:422829278
回复时间: 2009-10-15 06:35
没有扣工资的具体规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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