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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问题

北京 04-19 12:47  悬赏 0  发布者:关注百姓生活 给我留言  回答:(6)
本人2000年入职某集团公司,与集团公司签署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2015年本人就职的部门改制,成立了一个独立的分公司,部门领导要求所有员工“自愿解除与集团公司的劳动关系,重新签署一份与新公司的劳动合同”,由于在改制中,本人的工作也做了变动,部门领导给我两个选择“第一,原有岗位,薪资不变,但工作地点可能会在异地,第二,如果想在本地工作,只能变更工作性质,由内勤类改成销售类。对于这两个选择,我都无法接受,我要求保持原岗位不变,仍在本地工作,但公司领导没有同意,最后,公司以我不服从安排为由,对我进行降薪待岗处理(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目的很明确,就是想让员工自动离职无补偿或一年期满后再解除合同,只需支付少量解除金)。在进行几个月的所谓培训后,本人因病进入了为期12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公司以无岗位为由,不仅没有安排工作且只同意按照病休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乘以工作年限作为补偿。我在公司的工龄是15年,病休前正常工作时工资大约是6000元,病休期间的病假工资是2000元,
如果按病休工资我只能有2000X15=30000元,
如果按正常工资,我应该是6000X15=90000
我也看了《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劳动法》,这两个办法中就补偿金的基数计算方法不一致,前者明确了是按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计算,后者是按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正是《劳动法》这一规定,个别企业想裁员时,动起了歪脑筋,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而是采取恶意降薪,培训,待岗拖延等方式,先降低工资标准,然后在12个月后解除合同 “合法规避”裁员成本。
从公司的行为,明显可以看出是在钻《劳动法》的空子,恶意损害员工利益。对公司的做法,本人无法接受(关于恶意损害员工利益情形,本人保存有事件中重要环节的录音证据),希望能找个尽职的律师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再有,如果在医疗期协议书中,约定了医疗期满按《违反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及《劳动法》执行,这种情况下是按前者(6000元实际工资)还是后者(2000元病假工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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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6-04-19 13:22
你好,需根据当地政策确定,建议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咨询当地主管部门处理。
回复时间: 2016-04-19 13:01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04-19 13:02
协商不成,申请劳动仲裁
回复时间: 2016-04-19 13:13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追问:

请问,我要是申请劳动仲裁,最好或最坏的结果会是怎样,是否有把握胜诉?我不是很懂这方面法律知识,仲裁是否得请律师帮助。

回复时间: 2016-04-19 13:58
建议您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回复时间: 2016-04-19 14:49
您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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