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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解约的补偿问题

山东-潍坊 10-28 08:32  悬赏 10  发布者:hy1982…… 给我留言  回答:(7)
职工于2008年5月到一公司工作,试用期三个月,但是到08年11月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从2008年12月才开始缴纳保险,并没有补上试用期期间的保险,2009年9月底公司单方面提出解约,并没有正当理由,而且只支付了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职工,但是也不支付代通知金,请问公司应该支付那些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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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09-10-28 08:39
公司应付你3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0-28 09:07
补交保险及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回复时间: 2009-10-28 09:19
您好,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公司应在2008年5月到2008年11月之间支付你双倍工资。公司无法定依据单方解约,应向你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你可以去公司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支付你上述时间双倍工资,补交保险,支付额外两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回复时间: 2009-10-28 11:21
公司可以单方面解约,代价是支付你3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另外公司应补缴08年5月至12月的保险,缴纳09年9月直至合同期满期间的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你需要去当地劳动局仲裁。
回复时间: 2009-10-28 20:14
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经济补偿金。
建议带材料当面咨询。
详情请电话联系。
回复时间: 2009-10-29 19:38
补缴保险及双倍工资。
回复时间: 2009-10-30 10:07
要求的权利有:1、08年5月-10月,6个月的双倍工资
              2、08年5月-11月,7个月的保险
              3、违法解约赔偿金,约合3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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