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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合同的问题

上海-浦东新区 11-06 02:19  悬赏 0  发布者:aq1975 给我留言  回答:(2)
2007年8月到一家新加坡独资的公司工作.一直到2007年12月都没签合同.这段时间工资一直以现金方式发放.2007年12月公司以无用工资质为由找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补签了8月1日到12月31日的合同.签订日期为2007年12月1日.然后在2008年1月18日开始与劳务公司签合同中间有18天是没在2份合同中的.但是由于合同中对工资待遇的不明确.现在公司推翻了当初口头答应的待遇.但是由于当初发的现金我们又无法取证,请问那份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可以要求4个月的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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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1-11-06 12:32
现在诉讼时效已经届满。
回复时间: 2011-11-07 17:14
双倍工资时效已过。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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